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3〕5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同意,決定廢止《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的通知》(虞政辦發〔2021〕2號)文件。
本通知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立即施行。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全文下載: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廢止《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