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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無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無 | 公開日期: | 2024-06-28 09:23 |
| 發布單位: | 無 | ||
| 浙江省企業統計工作規范(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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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統計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確保統計源頭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 第二章 統計工作崗位和統計人員 第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保障企業真實獨立報送統計調查所需數據,保障開展統計工作的機構、人員、設備等基本條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可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綜合統計管理機構或者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具體協調和管理本企業各項統計工作,并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企業應當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企業統計人員變更時,應當及時在統計聯網直報等相關應用平臺上更新人員信息并向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統計機構備案,提前確定接任人員并辦理交接手續。工作交接的內容主要包括:各類統計資料、統計制度、統計業務檔案和書籍等。 第六條 企業應為統計人員接受培訓和教育提供條件。企業統計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統計業務、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職業道德等培訓,熟練掌握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和要求,準確理解統計報表指標含義,依法高質量完成統計報表填報工作。 ? 第三章 統計工作職責 第七條 完成政府統計機構、政府部門和本企業安排的統計調查任務,積極參加統計單元(網格)活動。 第八條 嚴格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堅持誠信統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九條 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充分發揮統計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第十條 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 第四章 統計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表是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普查機構,依照統計制度規定和調查目的需要而設計且經審批或備案的調查表式,企業必須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二條 對統計調查表數據,企業應當加強報送前的審核工作,備份的統計調查表數據應當與報送的數據一致。 第十三條??統計資料的審核和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和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偽造統計數據。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審核和評估檢查制度,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意見,由填報人員核實訂正后上報。如發現報送的統計調查表數據有差錯時,應當在國家統計局數據驗收前,告知所在地縣級政府統計機構,并提出訂正申請。對政府統計機構查詢核實的數據,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并保留修改痕跡和有關說明,以備查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工作管理制度,依法依規設置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做到數出有據,配合統計機構建立電子統計臺賬。 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三者之間的數據應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要及時核實數據真實性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企業對未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或超出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權拒絕填報,并及時向政府統計機構反映或舉報。企業對無有效證件或單位出具相關證明的統計檢查,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加強統計資料保管,設置檔案室或檔案柜。 統計資料歸檔范圍包括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電子介質的統計資料和分析材料等與統計相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統計資料由統計人員統一整理、統計負責人審核確認后,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實行分類歸檔和保管。 第十九條 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當按企業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歷史統計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歸檔保存。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無須歸檔保存或超過保存期限的統計資料,應當呈請統計負責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核批準銷毀或繼續保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積極推動企業統計規范化建設,促進本企業統計工作的規范、有序,確保統計數據質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配備統計工作開展所需要的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安全管理,積極對接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采取必要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統計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大統計信息化建設力度,配備統計工作必需的數據處理和網絡傳輸設備,積極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企業的應用,逐步實現統計信息化與采購、銷售、財務等管理信息化相銜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企業工作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浙江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統計局2014年3月3日印發的《浙江省企業統計工作規范化指導意見(試行)》(浙統〔2014〕23號)同時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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